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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醫療書單領發使用須知 (民國 104 年 01 月 0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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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投保單位詢明被保險人發生事故之時間、地點、原因及經過情形,認
    為與就業場所、作業活動、其他職業上原因、上下班途中或依法令得
    視為職業傷害之情形或符合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或增列勞工保險職
    業病種類之規定,請詳填職業傷病醫療書單之各項欄位並加蓋單位章
    戳、負責人及經辦人印章後,發給被保險人使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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