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時,其廠商及分包商所僱勞工總人數達三百人以上
或工程採購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應於招標文件及契約明定,
得標廠商應建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實施安全衛生自主管理,並
提報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前項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得視工程規模、性質及僱用與承攬關係
,分整體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及分項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二
種。整體計畫應依契約規定提報,分項計畫得於各分項工程施工前提
報。
第一項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之內容,應包括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
三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事項。
工程規模未達第一項規定者,機關得依其工程性質及實際需要,就前
三項規定擇要比照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