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技能檢定規範,應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學校、 訓練機關(構)、事業機構或團體。
同第六條說明。
一、為明確技能檢定相關授權規定,爰將技能檢定規範訂定委託規定併入第二條之一 統一規範,故刪除第一項規定。 二、配合第一項刪除,現行條文第二項移列至第一項,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