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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第 7 條
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技能檢定規範,應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學校、
訓練機關(構)、事業機構或團體。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
同第六條說明。
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
一、為明確技能檢定相關授權規定,爰將技能檢定規範訂定委託規定併入第二條之一
    統一規範,故刪除第一項規定。
二、配合第一項刪除,現行條文第二項移列至第一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