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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事業單位關廠歇業因應措施 (民國 104 年 04 月 23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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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關廠歇業重大勞資爭議事件之事業單位,其董事長行蹤不明者,經
    濟部應即要求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推選負責人出面與勞工協
    商解決爭議事項,必要時並會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輔導勞工依非訟事
    件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選任臨時管理人員解決爭端。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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