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有關廠歇業重大勞資爭議事件之事業單位,其董事長行蹤不明者,經 濟部應即要求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推選負責人出面與勞工協 商解決爭議事項,必要時並會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輔導勞工依非訟事 件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選任臨時管理人員解決爭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