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清理機構應依左列規定以文字、說明或標示,告知作業人員工作場所 中潛在之危害。 (一) 易引起火災、爆炸之危險場所,應有適當嚴禁煙火及禁止閒人進入 等標示。 (二) 廢棄物處理之機械或設備之正確操作程序,應在適當處所予以標示 。 (三) 具有危險性或有害人體健康之工作場所或具有危險性機具、輸送化 學品管線、存有危險物之容器,應加以標示。 (四) 急救用品及消防設備放置位置應予明顯標示。 (五) 有關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應公告於工作場所中顯明易見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