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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作業環境實驗室認證管理要點 (民國 102 年 03 月 2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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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評鑑技術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會勞工安全衛生處處長兼任;
    委員十至二十一人,由本會就有關機關及具有專業技術之學者專家遴
    聘之,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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