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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作業環境測定訓練實施要點 (民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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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具有下列之一資格,得登記擔任作業環境測定訓練之講師:
 (一) 專科以上學校任教作業環境測定相關課程者。
 (二) 專科以上學校相關科系畢業,具作業環境測定相關經驗以上三年以
      上,經中央主管機關講習者。
 (三)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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