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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臨時工作津貼作業須知 (民國 88 年 05 月 0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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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給付方式: 
 (一) 工資發給標準為每日新台幣五四二元,國定假日及例假日參照勞動
      基準法規定支給津貼,最長以六個月為限。如給付期間已就業或拒
      絕所提供之臨時工作者,應停止給付。申請本項津貼者,每週得有
      二日之有給求職假。
 (二) 申請人登記求職後,經審核合格而接受指派從事臨時性工作後開始
      給付。
 (三) 申請臨時工作津貼者,每週得有二日之有給求職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