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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7
七、勞保局得就評選結果,依名次選擇受託機構辦理議定委託契約、管理
    費提撥比率及分配委託經營額度,並報請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以下
    簡稱監理會)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勞委會)備查。
    前項管理費應按委託資產淨值以固定比率提撥之。但得於受託機構實
    際經營績效超過或低於勞保局所訂衡量標準時,設定級距彈性增減之
    。
    每一受託機構之受託經營分配額度,不得超過委託當時基金委託總額
    度百分之四十,上述委託總額度包括已委託金額及新增委託金額。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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