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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人員技能檢定實施要點 (民國 93 年 08 月 02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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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辦理單位應具條件: 
 (一) 辦理單位應為國防部所屬之訓練單位或學校或經技能檢定主管機關
      專案核准之單位。
 (二) 技能檢定術科測驗之場地及機具設備應先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職
      業訓練局) 訂頒之評鑑實施要點申請評鑑合格,並持有合格證書者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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