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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合格證書之取消: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取消並追繳其合格證書。
 (一) 所提供申請評鑑之資料、文件,經查明虛偽不實者。
 (二) 場地及機具設備毀損或變更用途,致已無法辦理術科測驗者。
 (三) 場地經建管、環保、消防或安全衛生單位檢查不符相關規定,經主
      管機關查處有案者。
 (四) 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政府權責機關委託辦理術科測驗者。
 (五) 經查明未依本要點第六條第 (四) 限期內調整所需場地及機具設備
      者。
 (六) 違反本要點第三條第四項「同一場地及機具設備不得提供作為兩個
      以上單位申請評鑑使用」之規定者。
 (七) 違反職訓局所訂相關法規及政府其他相關規定,情節重大者。
    前項第 (二) 、 (三) 款應由評鑑合格單位主動函知職訓局,否則因
    此而衍生之責任應由該評鑑合格單位負全責。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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