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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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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擔任本局技能檢定職類顧問,績效良好者,除由本局函請其服務單位
    優予敘獎外,並得依「推展技能檢定暨建立職業證照制度獎勵要點」
    規定予以表揚獎勵;績效不彰有具體事蹟者,得隨時中止聘期。倘言
    行不當有損本局形象者,除予中止聘期並通知其服務單位外,必要時
    ,本局並得追究其責任。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