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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籍與大陸地區配偶就業協助方案 (民國 96 年 01 月 0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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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任務分工
一、主辦機關:本會職業訓練局
 (一) 訂定方案。
 (二) 籌措經費。
 (三) 協調聯繫部會。
二、協辦機關:內政部、教育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一) 內政部、教育部:
      督導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國民學校補習教育、識字教育或職業養
      成教育等相關研習班,以增進其語文及生活適應,培養就業或參加
      職業訓練之基本能力,並協助外籍與大陸地區配偶參加各類學習課
      程時,其子女之臨時托育。
 (二)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1.辦理外籍與大陸地區配偶之國民學校補習教育、識字教育或職業
        養成教育等相關研習班。
      2.提供 (當月或當季) 辦理外籍與大陸地區配偶國民學校補習教育
        、識字教育或職業養成教育等相關研習班之開班日期及人數等相
        關資訊,以供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連繫運用,適時傳遞就業及職業
        訓練訊息。
      3.外籍與大陸地區配偶如有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需求,協助轉介至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三、執行機關:
 (一)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1.聯繫轄區內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配合相關生活適應輔導班等研
        習班之辦理時程,派員進行宣導。
      2.聯繫轄區內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瞭解渠等就業需求及相關情形
        。
      3.主動辦理相關就業研習專班,說明就業服務及職業訓練等相關法
        規、資訊與就業機會。
      4.提供就業諮詢服務及推介就業等服務。
      5.辦理「臨時工作津貼」與「僱用獎助津貼」審核發給事宜。
      6.輔導發展異國文化小額創業、提供創業諮詢及創業貸款利息補貼
        。
 (二) 本會職業訓練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
      1.聯繫轄區內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配合相關生活適應輔導班等研
        習班之辦理時程,派員進行宣導。
      2.規劃辦理職業訓練宣導會。
      3.辦理相關專班訓練,提供職業訓練機會,以增強就業技能。
      4.督導承訓單位輔導外籍與大陸地區配偶參加技能檢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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