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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雇主僱用身心障礙者初期補助試辦計畫 (民國 94 年 06 月 13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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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實施方式:
一、雇主向就服中心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資格者,由就服中心推介符合
    資格之身心障礙者,並由就服中心分派轄區內社區化就業服務之專案
    單位辦理後續就業支持、追蹤輔導等相關服務。
二、雇主應於就服中心推介後二週內僱用所推介之人員,提供身心障礙者
    為期三個月的僱用機會,並在期滿後決定是否繼續僱用該名身心障礙
    者。
三、雇主應於同一部門安排具有經驗之員工一名擔任「輔導員」,輔導身
    心障礙者工作技巧、協助適應工作環境與建立人際關係。
四、就服中心在身心障礙者受僱初期,應與雇主及身心障礙者保持聯繫,
    確保身心障礙者順利適應工作,並應積極主動提供雇主僱用身心障礙
    者所需相關服務,如就業、職業訓練、職務再設計 (含就業輔具) 、
    法令等相關諮詢及協助補助款之申請等服務。
五、雇主僱用身心障礙者初期補助試辦計畫作業流程圖,詳如附表一。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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