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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7 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登記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主管機關通知限
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一、應記載事項有欠缺者。
二、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不符本辦法規定者。
三、未依本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