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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原住民待工期間職前訓練經費補助辦法 (民國 94 年 01 月 25 日訂定)
第 7 條
得標廠商應於訓練結束後三十日內,檢附經費領據及訓練成果相關資料,
向執行機關辦理請款及經費核銷事宜。
所稱訓練成果,應包含結訓學員成績、教學日誌、學員出、退勤紀錄、授
課相關照片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