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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多元就業開發方案 (民國 113 年 03 月 1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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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依本方案進用之對象如下:
(一)進用人員: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失業者。由用人單位錄取進
      用之失業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予核對建檔,並同意開始上工日
      期。
(二)專案經理人及專案管理人:由用人單位自行遴選,並函請公立就業
      服務機構建檔。但經民間團體進用者,其資格須經發展署所屬分署
      審查核定後,始能進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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