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依本方案進用之對象如下: (一)進用人員: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失業者。由用人單位錄取進 用之失業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予核對建檔,並同意開始上工日 期。 (二)專案經理人及專案管理人:由用人單位自行遴選,並函請公立就業 服務機構建檔。但經民間團體進用者,其資格須經發展署所屬分署 審查核定後,始能進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