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依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第七條聘任者,應檢附相關創作發明或作 品及技術造詣證明文件,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聘請有關學者專家五 至七人為評審委員審查。以無記名方式投票表決,如獲三分之二以上 委員決議通過,始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