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7
七、各分署於課程結束後得發給委訓單位學員結訓證書,若學員請假及缺
    、曠課時數累積達全期訓練總時數五分之一(含)以上,或經各分署
    考核成績未達所定結訓標準者,不得發給結訓證書,但必要時得發給
    參訓證明。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