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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驗作業要領 (民國 94 年 09 月 13 日廢止)
7
七、通知報檢人員參加術科測驗:
 (一) 術科測驗通知單一律以掛號寄發 (可利用報名表 (副表) 上之通訊
      名條,以資便捷) 。
 (二) 寄發通知單至測驗日期至少應有十天以上之時間,如試題另有規定
      則依術科測驗試題有關規定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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