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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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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局以當年度預算情形及審查結果決定獎助額度,每年每單位最高以
    獎助新臺幣四十萬元為原則,能自籌獎助款金額以上之相對經費者以
    新臺幣六十萬元為限。但如為特殊障別或為籌設職業訓練機構之新興
    建築,最高以獎助新臺幣二百萬元為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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