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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7
七、本要點補助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 本局補助事業單位培訓訓練生部分經費,於每位訓練生在校學年度
      初及結束後得檢附領據申請,經本局審核通過後核撥。
 (二) 本局補助訓練生部分教育費用,及補助各級公私立學校開辦本計畫
      專班不足部分,於每學期註冊完畢開學後一個月內檢附訓練生領據
      及造冊申請訓練生及學校開班不足補助款,經本局審核通過後核撥
      。
 (三) 依據本局核定獎勵名單及額度,於規定時間內事業單位及各級學校
      檢送受獎人員、訓練生清冊,經本局核對後撥付。
 (四) 依據本局核定補助各團體協助或合作推動本計畫如其所領受之補助
      款為其經常或臨時支出之全部,應按工作進度分期編具會計報表或
      收支清單,連同原始憑證送本局審核通過後核撥;如其所受領之補
      助款為其經常或臨時支出之一部分,團體得先按工作進度分期編具
      會計報表或收支清單,連同領據送本局審核通過後核撥。
 (五) 所受領之補助款為其經常或臨時支出之一部分,其原始憑證得留存
      各受補助者,且留存年限為期十年,本局得視情況隨時派員抽查之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