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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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7 條
律師申請聘僱外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律師證書影本。
三、聘僱契約書影本。
四、受聘僱外國人名冊。
五、受聘僱外國人學歷、工作經歷、外國律師考試及格之證明文件影本。
六、受聘僱外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七、審查費收據正本。但得由網路確認已繳納審查費者,得予免附。
前項第三款之聘僱契約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聘僱律師之姓名及律師事務所之地址。
二、受聘僱外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
    、在臺住居所及其本國或本國以外之固定住所。
三、受聘僱外國人之職位及工作內容。
四、薪資之給付方式及金額。
五、聘僱期間及其起迄日期。
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之文件如係外文者,應檢附中文譯本;其於外國作
成者,法務部得因審查之必要,要求該文件需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
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9 月 11 日
一、為使本辦法之審查與勞動部辦理雇主申請聘僱第一類外國人之審查作業一致化,
    爰酌修第一項第四款文字。
二、為提升外籍人士在臺生活便利性,並考量辨識外籍人士身分之證明文件不限於護
    照,尚包括外僑居留證、永久居留證等文件。原規定僅限於護照,尚難涵括其他
    足資辦識身分之證明文件,爰將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二項第二款所定「護照」修正
    為「身分證明文件」,以使外僑居留證、永久居留證等文件亦得作為辨識外籍人
    士身分之依據。
三、參照勞動部一零四年九月二十三日勞動發管字第一零四零五一一八五零一號公告
    及附件,雇主申請聘僱第一類外國人之應備文件,其中審查費收據正本由勞動部
    自網路查知者,雇主得予免附該應備文件,爰於第一項第七款增列但書,以達簡
    政便民之目標。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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