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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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結合大專校院辦理就業服務補助計畫 (民國 115 年 04 月 2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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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方式:
(一)大專校院應依分署公告受理申請期間及規定,檢具下列文件,向所
      在地之分署提出申請:
      1.計畫申請總表(如附件一)。
      2.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如附件二)。
      3.其他經分署公告應備之文件。
(二)分署審查大專校院所送申請文件不符申請規定,經分署通知補正者
      ,應於七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5 年 04 月 20 日
一、點次變更。
二、為明確辦理審查之行政機關,以利後續行政救濟之進行,爰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
    。

【附件一修正說明】
一、配合點次變更修正
二、為配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身分關係之「事前揭露」,申請單位如有公職人
    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規定之情形者,應另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爰新增備註欄位。

【附件二修正說明】
配合點次變更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