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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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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術科測驗承辦單位應儘速將各職類術科測驗日期,安排於該職類學科
    測驗日期後三個月期限內辦理結案,未能依期限辦畢單位,應預先敘
    明原因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展延,以加速術科測驗作業效率,縮短發證
    時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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