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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自辦職前訓練規劃作業原則 (民國 94 年 11 月 0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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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預算經費
    由各中心年度公務預算 (職前訓練) 及就業安定基金預算 (失業者短
    期訓練) 經費項下支應,如有不足時,報局另案支應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