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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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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書審查通過並經通知之次日起九十日內,依政
    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完成所需機具設備之採購。但情形特殊,並經技檢
    中心核定者,得於核定期限內完成採購。
    經技檢中心場地評鑑合格後,受補助單位應於經費收支明細表(附件
    二)詳列支出用途、全部實支經費總額與其他機關實際補(捐)助金
    額,並檢送計畫經費概算明細表、領據及機具設備購買證明資料影本
    各一份,送技檢中心辦理結報核銷及撥款。
    受補助單位對於自行保存之機具設備購買證明資料正本,應依有關規
    定妥善保存,供技檢中心事後審核,作成相關紀錄。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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