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督導及考核: (一)受補助之特定對象有申領不實,應撤銷或廢止其補助,技檢中心應 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二)受補助之特定對象有前款撤銷或廢止情事者,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 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要點之各項補助。 (三)本部得組成督導考核小組,定期或不定期針對初審及複審之審核結 果予以督導考核,並作為辦理補助案件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