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申請使用程序如下: (一)申請使用單位,應於預定施測之前一個月,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二 )併同相關證明文件一份,以公文向轄區之保管單位提出申請。 (二)使用單位因教學或學術研究需要,須使用各種職業心理測驗時,以 借用為原則,並得免附合格使用人員資格證明影本。但從事學術研 究者,則應於申請時另提供簡要之研究計畫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