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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九十五年輔助勞工建購住宅貸款處理要點 (民國 95 年 10 月 3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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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承貸銀行:
(一)符合本要點三之(二)之 1  規定之「無自有住宅者」,可在本會
      委託銀行辦理貸款。(承貸銀行表如附件三)
(二)符合本要點三之(二)之 2  規定之「二年內首次建購一戶住宅者
      」,原已在本會委託銀行辦有貸款者,可向原銀行辦理轉貸;如非
      在本會委託銀行辦理者,應先清償原金融機構貸款後,再向本會委
      託銀行辦理貸款。核定戶逕向可辦代償之銀行洽貸,銀行得代為清
      償原金融機構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