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承貸銀行: (一)符合本要點三之(二)之 1 規定之「無自有住宅者」,可在本會 委託銀行辦理貸款。(承貸銀行表如附件三) (二)符合本要點三之(二)之 2 規定之「二年內首次建購一戶住宅者 」,原已在本會委託銀行辦有貸款者,可向原銀行辦理轉貸;如非 在本會委託銀行辦理者,應先清償原金融機構貸款後,再向本會委 託銀行辦理貸款。核定戶逕向可辦代償之銀行洽貸,銀行得代為清 償原金融機構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