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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辦理天然災害臨時工作津貼作業要點 (民國 113 年 10 月 0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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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依本要點領取臨時工作津貼者,二年內合併領取期間最長十二個月。
    前項領取期間,不併入下列規定所定合併領取之期間:
(一)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
(二)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四十條第二項。
(三)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第三十條。
(四)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第十一點。
(五)性侵害被害人就業促進補助作業要點第八點第二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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