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依本要點領取臨時工作津貼者,二年內合併領取期間最長十二個月。 前項領取期間,不併入下列規定所定合併領取之期間: (一)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 (二)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四十條第二項。 (三)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第三十條。 (四)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第十一點。 (五)性侵害被害人就業促進補助作業要點第八點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