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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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點新增。
二、評審基準。
- 民國 102 年 0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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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文字調整。
- 民國 103 年 0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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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合組織改制修正主管機關名稱。
二、酌作文字修正,刪除現行規定第一項後段「行政業務由本會及各勞動檢查機構辦
理」等文字。
【附表一修正說明】
附表一之工程主辦機關及監造單位增加「安全衛生績效獎勵辦法之建立及落實」之評
審項目,其餘評審項目酌作文字修正。
說明
【附表二修正說明】
一、配合組織改制修正主管機關名稱。
二、附表二之其他特殊事蹟「主導任職之機關或單位實施『工作場所即時影像監督機
制』之勞工安全衛生自主管理」修正為「主導任職之機關或單位採用符合國家標
準之施工架,並提出有效管理方法」。
- 民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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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修正理由》
為強化施工廠商推動防災措施,預防職業災害發生,施工廠商其所屬其他工程於 3
年內(以選拔年度 4 月份往前推 3 年)曾發生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7 條第 2 項
第 1、2 款(該法施行前為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28 條第 2 項)所稱職業災害者或行
政院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所稱甲級災害者,酌增施工廠商扣減分數,分別由 1 分
調整為 1.5 分,3 分調整為 5 分。
- 民國 108 年 0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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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擔任人員類初審小組委員人數為全部初審委員總和,為減省評審資源,簡化評審
程序,修正為人員類初審小組委員得由工程類各分組召集人擔任,並由委員互推一人
擔任召集人。
- 民國 109 年 0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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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正決審小組委員指派方式,明定其中一至二人由本署指派,另新增本署署長為
決審小組之當然委員,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二、餘酌作文字修正。
- 民國 111 年 0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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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權重表修正區分為公共工程組及民間工程組二種,爰增列附表二,人員類修正為
附表三。
二、酌修第二項之文字,以符合附表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