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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7
七、漁船船主依第五點第二款規定報請審查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漁業執照影本。
(二)進用失業者從事漁船船員報備名冊正本。
(三)第四點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之預定進用者相關書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