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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僱用安定時薪補貼試辦要點 (民國 96 年 06 月 29 日訂定)
7
七、雇主有不實領取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撤銷或廢止時薪補貼者,應繳
    回已領取之時薪補貼。
    前項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書面通知限期繳回,
    屆期仍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