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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署及分署核定補助額度,應依下列補助基準辦理:
(一)本署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
(二)勞務承攬派駐勞工之工作職階稱謂與薪資標準表。
(三)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經費編列原則及基準
      。
(四)本署相關補助要點之項目及標準。
    同一計畫申請補助單位有收取費用,或另有本部或其他單位補助者,
    應列明全部補助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且與公
    益彩券回饋金補助款合計不得超過申請計畫總經費。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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