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督導及考核 (一)工會應依所報計畫及本部核定經費預算確實執行,經查明有不符指 定用途、未依本要點或所報計畫及核定經費預算執行,本部已核給 是項補助經費者,除追繳所補助之經費外,並得視其情節輕重列為 本部未來三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 (二)未依規定項目辦理結報者,得視情節輕重列為不予補助之考量。 (三)工會經本部補助辦理會所房舍修繕維護經費,未於當年度內執行者 ,追繳補助金額。 (四)本部必要時,得派員實地訪查工會辦理修繕維護之執行情形,並得 加以稽核、考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