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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民國 107 年 11 月 09 日修正)
第 7 條
第五條標示之危害圖式形狀為直立四十五度角之正方形,其大小需能辨識
清楚。圖式符號應使用黑色,背景為白色,圖式之紅框有足夠警示作用之
寬度。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本條參考聯合國 GHS  紫皮書 1.4.10.4.2.3 章規範,規定危害圖式之形狀、顏色、
外框、警示作用及清楚辨識等規定。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
條次變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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