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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產業人才投資計畫 (民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修正)
7
七、參訓學員須取得結訓證書或學分證明,且缺席時數未超過訓練總時數
    五分之一,並填寫參訓學員意見調查表,方得申請本計畫補助。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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