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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 (民國 114 年 07 月 1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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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用人單位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提供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機會所在
    地之執行單位提出申請:
(一)職場學習及再適應申請書(如附表二)。
(二)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申請日前最近一個月之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
      保人數。
(四)已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足額進
      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或繳納差額補助費、代金之文件。
(五)其他經本署規定之文件、資料。
    前項計畫用人單位於執行單位核定後欲變更內容者,應於變更前,先
    送執行單位重新核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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