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用人單位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提供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機會所在 地之執行單位提出申請: (一)職場學習及再適應申請書(如附表二)。 (二)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申請日前最近一個月之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 保人數。 (四)已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足額進 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或繳納差額補助費、代金之文件。 (五)其他經本署規定之文件、資料。 前項計畫用人單位於執行單位核定後欲變更內容者,應於變更前,先 送執行單位重新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