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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推動工會團體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計畫 (民國 111 年 09 月 1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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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計畫受理提案單位申請期限,應於每年六月底前提出,另經費如有
    剩餘時,得專案核定延長受理期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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