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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協助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聯合型計畫 (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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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計畫受理申請之程序採事前申請原則、批次審查方式辦理,本計畫
    年度預算用罄即不再受理。
    申請單位至遲應於所規劃聯訓計畫開始執行前一個月,備齊申請資料
    相關表件(含電子文件檔),配合資訊系統作業,上傳申請文件,並
    以書面文件正式行文送本局完成申請程序。
    申請單位所送電子文件與書面文件內容不一致時,本局將退回申請單
    位,經申請單位確認修正並再次送達後,始為完成申請程序。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