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本津貼核發標準如下: (一)連續達六個月期間,累積出海作業達一百二十日以上者,每人發給 僱用獎助津貼新台幣六萬元整。 (二)連續僱用六個月後,第七個月起,每滿一個月期間,累積出海作業 達二十日以上者,每人發給僱用獎助津貼新台幣一萬元。 本津貼每人合計以發給十二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