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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漁船主僱用失業者獎助津貼計畫 (民國 91 年 04 月 0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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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津貼核發標準如下:
(一)連續達六個月期間,累積出海作業達一百二十日以上者,每人發給
      僱用獎助津貼新台幣六萬元整。
(二)連續僱用六個月後,第七個月起,每滿一個月期間,累積出海作業
      達二十日以上者,每人發給僱用獎助津貼新台幣一萬元。
    本津貼每人合計以發給十二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