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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推動事業單位辦理職前培訓計畫 (民國 111 年 09 月 1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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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單位應於各分署公告受理訓練計畫申請之期限內,向主要辦訓所
    在地之分署提出計畫申請,當年度本計畫補助經費用罄得不再受理申
    請。
    申請單位應備之申請文件如下:
(一)申請表件檢核表(附件二)。
(二)申請表(附件三)。
(三)申請單位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申請單位為訓練單位者
      ,應同時檢附含委託訓練之事業單位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
(四)招募計畫書(如附件四)。
(五)訓練計畫書(如附件五)。
(六)事業單位委託訓練同意書(如附件六,申請單位為事業單位者免附
      )。
(七)訓練場地在訓練期間內之下列文件(屬利用學校本部、分校、政府
      機關(構)或開放空間辦理訓練者得免附):
      1.有效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受理單」影本。
      2.查核合格之「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
        書」影本(屬事業單位辦公場所得免附)。
(八)其他必要之文件。如:訓練場地屬租借他校本部、分校、政府機關
      (構)或其他外部場地者,應檢附其同意租借證明文件。
    第二項第七款之證明文件在訓練期間內過期者,應即申報更換,否則
    逕予停辦。
    申請單位因故需變更訓練場地時,應於原訂施訓日期之前一工作日,
    傳真至分署備查,且應併同傳真該場地於該日有效之「消防安全設備
    檢修申報受理單」及查核合格之「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
    查申報結果通知書」影本。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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