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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觀光產業人才培訓振興計畫 (民國 98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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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受理申請及補助:
(一)未依第六點規定期限提出申請,經主辦機關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者。
(二)同一訓練計畫業經主辦機關補助。
(三)申請單位曾因辦理訓練成效不佳等因素,為主辦機關列入不予補助
      對象者。
(四)主辦機關之年度補助經費用罄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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