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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服務評鑑計畫 (民國 103 年 09 月 17 日廢止)
7
七、評鑑小組應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派員
    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評鑑小組推派;其餘委員由本會就下列人
    員遴聘之:
(一)本會或所屬機關代表。 
(二)由職評資源網及地方政府推薦,並經本會遴選之專家學者。 
    地方政府另行指派代表參與該轄執行單位之評分作業,其分數占整體
    評分百分之十。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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