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評鑑小組應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派員 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評鑑小組推派;其餘委員由本會就下列人 員遴聘之: (一)本會或所屬機關代表。 (二)由職評資源網及地方政府推薦,並經本會遴選之專家學者。 地方政府另行指派代表參與該轄執行單位之評分作業,其分數占整體 評分百分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