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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5 月 03 日修正)
7
七、第五點津貼發給標準,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給,
    且不超過每月基本工資,最長六個月。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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