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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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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面鋼之容許抗拉應力,依下式計算:

      σa1t1+σa2t2
σa =───────
          t1+t2

式中,σa、σa1、t1、σa2 及 t2 各表示下列之值:
σa :護面鋼之容許抗拉應力(N/m㎡)
σa1:母材之容許抗拉應力(N/m㎡)
t1:母材厚度(mm)
σa2:合併材之容許抗拉應力(N/m㎡)
t2:合併材厚度(mm)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11 月 07 日
一、護面鋼(cladsteels),指為使原未具耐腐蝕性之鋼板增加其耐腐蝕性,以較薄
    之不銹鋼、鎳銅合金、鈦等金屬板合併材, 利用壓延或爆壓等方法, 將其與鋼
    板之單面或二面融貼之複合鋼板。
二、護面鋼是母材與合併材二者一體之材料且承受壓力,故一併依規定之計算式計算
    ,爰對護面鋼之容許抗拉應力之計算方法予以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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