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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立即充電計畫 (民國 99 年 01 月 0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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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單位應依據經營發展及員工所需技能規劃訓練課程、訓練時數、
    參訓人數及訓練費用。
    前項課程規劃方向應以員工現職或業務輪調所需之工作專長能力訓練
    及第二專長訓練為主,且每次授課時數至少應達二小時(含)以上。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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