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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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7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年度獎勵、補助計畫,並公告之。
第二條第一項獎勵、補助對象,得依前項公告之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提
出申請。
前項申請,中央主管機關得邀集中央勞動、教育主管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
會同審查;經審查通過及核定者,應通知申請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4 年 04 月 25 日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法第二十四條修正內容,酌修第一項文字;又為保留實務執行獎勵、補助
    計畫內容之彈性,爰依第一項公告之,刪除現行條文第二項。
三、為定明申請程序,新增修正條文第二項。
四、修正條文第三項由現行條文第六條第一項移列,並酌修文字。該項所定中央主管
    機關包括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五、考量現行申請案件之審查,皆係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相關主管機關代表及學者專
    家辦理,爰刪除現行條文第六條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