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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雙軌訓練旗艦計畫 (民國 111 年 01 月 22 日修正)
7
七、事業單位或合作企業辦理訓練人數不得超過該單位投保總人數四分之
    一。
    前項所稱投保總人數之計算,依該單位申請參與本計畫提供之最新月
    份勞工保險繳款單影本(含投保總人數之頁面)所列人數為準。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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